时间:2020/10/2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严落实租赁房屋主体责任,精准掌握全市企业单位、商业网点、行业场所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底数和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应当24小时内向辖区派出所报告,如承租人为外来人口的,还应当带领其到辖区派出所和社区进行流动人口登记。

3、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当地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到辖区派出所和社区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承租人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出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之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三、流动人口责任

1、凡来我市的非户籍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2、登记后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居住满6个月,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未履行暂住申报登记的会影响您办理使用居住证。

3、按照《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要求,凡是年1月1日外地来牙人员和外地返程人员,都需扫描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员自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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