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23.黑恶势力“保护伞”包括哪些国家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3)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5)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4.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黑恶势力逃避打击、坐大成势,违规违法为黑恶分子入党、当选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帮助,参与涉黑涉恶企业经营、出资入股,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袒护说情等。 来源:牙克石市扫黑除恶办公室 监审:张丽 责编:戴文宸 |